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本法所稱仲裁機構,指以公益為目的,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,由各級職業團體、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,負責該仲裁機構仲裁人登記、註銷登記、訓練、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,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。
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