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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各仲裁機構理事、監事為義務職,任期不得超過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但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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