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仲裁人:一、犯貪污、瀆職之罪,經判刑確定。二、犯前款以外之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。三、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。四、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六、未成年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