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5條

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,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,經他方同意後,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。
調解成立者,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。
前項調解成立者,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。
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,方得為強制執行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