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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4條

仲裁事件,於仲裁判斷前,得為和解。
和解成立者,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。
前項和解,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。
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,方得為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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