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,該條款之效力,應獨立認定;其契約縱不成立、無效或經撤銷、解除、終止,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