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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,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,向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。
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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