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17條

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,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,仍得適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