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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14條

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,每次講習時間,至少為三小時,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。
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。
仲裁人參加講習,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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