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,按下列方式計算:一、國內任教年資: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,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。
二、國外任教年資: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,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,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;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,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,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