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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總則施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,其法人之代表人,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,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,聲請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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