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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,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,得請求離婚。
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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