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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966條

財產權,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,行使其財產權之人,為準占有人。
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,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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