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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932條

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,得就留置物之全部,行使其留置權。
但留置物為可分者,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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