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10條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、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,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,亦為質權效力所及。附屬之證券,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,除另有約定外,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