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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871條

抵押人之行為,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,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。
如有急迫之情事,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。
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,由抵押人負擔。
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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