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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86條

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不因之無效。
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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