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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839條

地上權消滅時,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。
但應回復土地原狀。
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,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。
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,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。
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,應通知土地所有人。
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,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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