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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826條

共有物分割後,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。
共有物分割後,關於共有物之證書,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。
無取得最大部分者,由分割人協議定之。
不能協議決定者,得聲請法院指定之。
各分割人,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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