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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27條

利息、年金、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,有遺失、被盜、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,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,未有提示,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、年金、或應分配之利益。
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,經過一年者,其請求權消滅。
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,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,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,告知該第三人。
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,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,應不為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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