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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24條

無記名證券,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,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、記號仍可辨認者,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,換給新無記名證券。
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,應由持有人負擔。
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,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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