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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15條

指示人於被指示人,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。
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,受破產宣告者,其指示證券,視為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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