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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8條

非主物之成分,常助主物之效用,而同屬於一人者,為從物。
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,依其習慣。
主物之處分,及於從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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