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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84條

合夥人之債權人,於合夥存續期間內,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,不得代位行使。
但利益分配請求權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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