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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74條

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。
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其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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