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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70條

合夥之決議,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。
前項決議,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,從其約定。
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,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不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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