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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25條

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,因託運人之請求,應填發提單。
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,並由運送人簽名:一、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。
二、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。
三、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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