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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12條

主人就住宿、飲食、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,於未受清償前,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,有留置權。
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,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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