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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07條

飲食店、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,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、喪失,負其責任。
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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