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606條

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,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、喪失,應負責任。
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、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