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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592條

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。
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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