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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568條

居間人,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。
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,於該條件成就前,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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