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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55條

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,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。
但非公益法人,其章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社員,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,仍負清償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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