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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507條

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,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,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定作人為之。
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,承攬人得解除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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