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7條

設立社團者,應訂定章程,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:一、目的。
二、名稱。
三、董事之人數、任期及任免。
設有監察人者,其人數、任期及任免。
四、總會召集之條件、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。
五、社員之出資。
六、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。
七、訂定章程之年、月、日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