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9條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,由借用人負擔。借用物為動物者,其飼養費亦同。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。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