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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63條

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,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,返還於出租人;如不能返還者,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。
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,應扣除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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