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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62條

耕作地之租賃,附有農具,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,當事人應於訂約時,評定其價值,並繕具清單,由雙方簽名,各執一份。
清單所載之附屬物,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,由承租人負補充之責任。
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,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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