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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56條

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,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,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前項期間,於出租人,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。
於承租人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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