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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46條

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,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。
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,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。
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,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,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,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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