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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45條

不動產之出租人,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,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,有留置權。
但禁止扣押之物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,得就留置物取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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