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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431條

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,於租賃關係終止時,應償還其費用。
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。
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
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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