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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83條

買受人對於買回人,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。
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,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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