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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75條

標的物之危險,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,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,標的物之交付前,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,負償還責任。
前項情形,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,如非必要者,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,負償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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