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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72條

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,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。
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,從其訂定或習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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