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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68條

買受人有正當理由,恐第三人主張權利,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,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。
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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