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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22條

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,依左列之規定,定其應抵充之債務:一、債務已屆清償期者,儘先抵充。
二、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,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,儘先抵充;擔保相等者,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,儘先抵充;獲益相等者,以先到期之債務,儘先抵充。
三、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,各按比例,抵充其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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