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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17條

清償債務之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由債務人負擔。
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,致增加清償費用者,其增加之費用,由債權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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