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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11條

債之清償,得由第三人為之。
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人之清償,債務人有異議時,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。
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,債權人不得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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