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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27條

法人應設董事。
董事有數人者,法人事務之執行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法人。
董事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。
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法人得設監察人,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。
監察人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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